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开 适时推动完善立法
时间:2025-07-05 20:34:22 出处:热点阅读(143)
本报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的涉案试点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两年后,将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企业全面《中国经营报》记者从最高检获悉,合规最高检日前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了工作部署会。改革
在此前召开的推开推动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完善最高检检察长张军特别强调:“原则上有条件的立法县级检察院,今年都要大胆探索,涉案试点适尝试办理几件企业合规改革案件。企业全面”
来自最高检的合规数据显示,经过两年两期改革试点,改革10个试点省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766件,推开推动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下称“第三方机制”)案件503件;部分非试点省份检察机关主动根据本地情况在试点文件框架内探索推进相关工作,完善办理合规案件223件,立法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案件98件,涉案试点适案件类型不断丰富、拓展。
4月2日的工作部署会指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还不平衡,总体办案量不多,案件类型、适用罪名和影响力有限,有的地方对第三方机制不会用、不敢用。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最高检将在总结各地试点情况基础上,加强涉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必要性、可行性研究,适时推动完善立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主任李奋飞对记者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推动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验,两年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特别是将“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办理了一批企业合规案件,挽救了不少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前两期改革试点,适用对象主要是涉嫌轻微犯罪的中小微企业,无论是标本示范效应,还是影响力,都还不够,特别是缺少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适用合规考察的案例和经验。”李奋飞说,改革在全国推开后,合规案件数量、类型将会更多、更丰富。
两年两期试点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借鉴域外的审前转处程序。2021年10月26日,“黄石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回应企业合规问题,企业合规从宽制度在美国实行了100多年,引入刑事司法程序已经30年了,在其他西方法治国家如英国、法国等也实行十几年了。
“对一个企业来说,一旦被起诉定罪,将导致商业机会丧失、员工失业、科技创新流失、地区经济受损等连锁后果,所以对企业不能一味地严刑峻罚。”李奋飞说。
但如果一味地强调对涉案企业保护,单纯地对其“出罪”处理,后期效果也不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质就是,检察机关将企业合规纳入办理涉企刑事案件的过程之中,使之成为对涉罪企业或负有责任的自然人作出不起诉等从宽处罚的重要依据,这就可以激励涉案企业在考察期限内进行合规整改,弥补企业管理上的制度漏洞,去除经营模式中的‘犯罪基因’,从而实现减少和预防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的积极效果”。李奋飞表示。
相关资料显示,自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这项试点改革也被称为“企业合规不起诉”。
2021年3月,最高检部署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10个省份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10个省级院共选取了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作为试点开展改革。
推进企业合规改革的一个背景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刑事案件发生结构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下降,经济犯罪持续增长。最高检披露的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经济犯罪案件人数平均年增幅为8.9%,约占总体刑事犯罪受理人数的7.7%。
“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受限于国家监管资源和企业管理能力,一些企业的经营方式较为粗放,存在遗留的违法犯罪风险。现阶段,需要深刻理解问题形成的历史原因,在企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寓‘教’于‘罚’。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有利于监督和教育问题企业调整内部治理结构,对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自我监督、自我发现、自我调查。”李奋飞说。
李奋飞告诉记者,企业合规改革对非涉案企业也产生了积极影响。一些非涉案企业也开始着手建立或改进自己的合规计划。 “试点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把一个涉案企业纳入合规考察时,也应考虑这个企业有没有合规计划。如果其本身就有合规计划的话,通常更有可能获得‘出罪’机会。”李奋飞说。
统一把关 逐案审核
工作部署会要求,对于涉案企业责任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涉企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各省级检察院要认真落实统一把关、逐案审核职责,全面综合评估涉案企业运行状况、责任人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等综合因素,确保积极稳妥、依法规范。
李奋飞认为,这番表述意味着合规改革将要探索刑期三年以上的涉企刑事案件,不过,对企业责任人,更可能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而不是不起诉处理。
而在此前,谢鹏程曾表示,在法律明确授权以前,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制在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犯罪案件。
工作部署会指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的案件类型,包括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各类犯罪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只要涉案企业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自愿适用的,都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工作部署会同时强调,对于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的,不能适用合规改革,不能办凑数案。
伴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推开,备受关注的问题是如何保证第三方机制的“中立性”。工作部署会特别提出,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巡回检查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利益回避、涉案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等制度,确保第三方监督评估依法依规、客观中立、权威公信,最大限度消除第三方机制可能产生的寻租空间,有效防止和避免“合规腐败”等问题。
据李奋飞介绍,目前检察院实际上是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制度空间中做出的探索,主要是用相对不起诉,更多的是针对轻微犯罪。
谢鹏程亦曾表示,企业合规目前只是定罪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而不是一个法定情节,所以它对于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影响都是有限的,属于自由裁量的范围。
李奋飞告诉记者,目前试点检察机关探索的合规考察模式已具有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效果。他在立法建议稿中主张,在《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一编中增设“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以合规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其中的核心条款;此外,这一专章还应涵盖办理单位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诉讼代表人、强制性措施、责任主体分离追诉等基础条款,以对单位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全流程规范。
记者了解到,最高检将在总结各地试点情况基础上,加强涉企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必要性、可行性研究,适时推动完善立法。